(一)电子卷宗内容。电子卷宗包含法院在案件受理时接收或办理过程中形成的电子文档、图像、音频、视频等电子文件,以及将纸质案卷材料依托数字影像、文字识别等技术制作而成的电子文档、数据等电子文件。
(二)电子文件制作。电子文件包含由检察院、法院、当事人、律师、第三方机构等通过信息化系统提供的电子文档、电子证据、电子音视频材料等。案件纸质卷宗要按照《人民法院电子诉讼档案管理暂行办法》(法〔2013〕283号)的质量及格式要求制作电子文件。
(三)电子文件收集。各类电子文件可通过诉讼服务平台上传、扫描设备输入、业务系统流转等方式,收集到办案平台中。要保证电子卷宗收集的同步性和及时性,在接收纸质诉讼材料后尽快完成电子化,保障后续审判环节能够及时使用电子卷宗。电子卷宗管理系统应实现电子卷宗的自动排版和归类。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卷宗应在涉密办案系统中生成和应用。
(四)电子卷宗存储和保管。各高级人民法院可根据本院辖区应用系统、网络和硬件建设情况,自行决定本辖区电子卷宗集中或分布存储方式。应采取及时存储、异地备份等安全保障方式,保证电子卷宗存储的安全性。
(五)电子卷宗审查和监管。要对个人和其他单位提供的电子材料进行审查,对本院电子卷宗的质量进行监管,避免出现遗漏、错误和延误,审查和监管的内容包括数据完整度、图像文件清晰度、数据挂接准确度以及生成及时性等。
电子卷宗深度应用的基本要求
(一)全面支持法官网上办案。要通过对电子卷宗的开发利用,为法官办理案件提供全面的支持和服务;要通过文字和语义识别技术,支持电子卷宗文档化、数据化、结构化,辅助法官复用卷宗文字,智能辅助生成法律文书,大幅度降低办案人员案头工作量。
(二)支持合议庭内部卷宗流转。办案系统应具备电子卷宗管理功能,支持电子卷宗流转、合议庭成员网上阅卷,优化电子卷宗的浏览、操作体验,实现电子卷宗的文字可复制、大小可缩放、内容可检索、卷宗可标记等。
(三)支持审委会讨论审理。审委会系统应支持使用电子卷宗进行讨论审理,实现审委会委员在讨论过程中可随时查看案件电子卷宗详情,支持每个用户在电子卷宗上进行灵活批注。
(四)支持法院内部审判管理。审判管理平台应支持使用电子卷宗进行案件网上评查,通过审判管理平台全面掌握案件材料及办理情况,提高审判管理效率,提升审判管理质量。
(五)支持法院间查阅电子卷宗。办案系统应支持或通过数据集中管理平台实现电子卷宗集中和案件上诉、移送、再审查阅,原审法院收到查阅要求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电子卷宗报送工作,纸质卷宗调取仍按相关规定执行。电子卷宗加盖法院电子签章后,具有与卷宗原件同等的效力。
(六)支持诉讼参与人网上查阅电子卷宗。诉讼服务平台应按照法律规定,通过与电子卷宗系统的网间数据安全交换,及时为当事人、律师提供随案同步生成电子卷宗的在线浏览、借阅等服务。
(七)支持审判流程实体信息公开。司法公开平台应按照法律规定,通过与法院电子卷宗系统的网间安全数据交换,加大司法公开力度,及时为当事人、律师提供案件卷宗可公开信息的全面公开。
(八)支持相关部门之间业务协同。对外业务协同平台应支持将电子卷宗提供给外部相关单位共享使用,促进相关部门特别是与检察院之间的案件实体数据网上交换、共享。
(九)支持电子卷宗归档。应通过信息技术手段对电子卷宗进行检测和比对,在符合相关归档要求的前提下,将电子卷宗转化为电子档案,除了电子卷宗自动生成电子页码外,其它内容要与纸质卷宗保持一致。
(十)支持创新拓展应用。支持各级法院以服务审判执行、服务人民群众、服务司法管理为宗旨,开拓思路、大胆创新,研发新型信息技术手段,深入挖掘电子卷宗应用潜力,积极拓展电子卷宗应用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