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纸质卷宗的不拆卷、扫描不得间断。
(一)案件卷宗检查
案件管理部门制作电子卷宗前应当仔细查看纸质卷宗是否存在以下异常情况:
1.案卷目录与案卷页码、案卷材料不一致;
2.案卷页码的编制不连号,存在页码重复、缺失或未编写页码等情况;
3.案卷材料有缺损;
4.其他异常情况。
发现有前款情况的,应当立即与移送案件的侦查机关(部门)联系,由其补正后,再制作电子卷宗。
(二)案件卷宗拆卷及整理
将案件卷宗逐一拆开并整理,发现异物及时剔除。
(三)案件卷宗扫描
1.扫描方式:
使用非接触式扫描仪或平板式扫描仪进行扫描,送纸时要确保各页不粘连;纸张状况较差,过薄、过软或超厚的材料,应当使用平板扫描方式;平板扫描仍无法处理的,应当采取拍摄等方式制作,同时在电子卷宗对应的页码处予以说明。
2.扫描分辨率:设为300DPI以上。
3.扫描模式:
(1)一般采用黑白二值图像,格式为TIFF CCITT G4压缩格式;
(2)卷宗清晰度较差、带有黑白照片等卷宗,可以采用灰度扫描,格式为16级LZW不压缩格式;
(3)带有彩色照片、红色印章、手印等卷宗,应当采用彩色扫描,格式为JPEG。
在扫描仪不能自动识别情况下,可以默认选择为对所有页面采用24位彩色扫描,格式为JPEG。
(四)图像数据质量检验及文件编号
工作人员应当将所有图像整理到统一的图像目录中,通过对卷宗原件与扫描图像的比较,对扫描图像的清晰度、位置、格式、完整性、次序等做出判断,对扫描过程中出现歪斜、黑边、模糊等不合格的图像进行图像处理或重新扫描;扫描后的图像编号应当与纸质卷宗编号保持一致,对扫描格式错误、多扫、漏扫等问题应当及时改正。
完成图像处理的文件,应当按照文件存放和命名规则手工复制或自动上传到图像存储文件夹中。
(五)案件卷宗装订
扫描工作完成后恢复装订,应当保持案件卷宗的排列顺序不变,做到安全、准确、无遗漏。
(六)编目、组卷和上传
扫描生成的图像整理完成后,应当在制作端软件辅助下完成编页、编目、组卷等工作,并上传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